架橋機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項
(1)每臺架橋機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。
(2)工作中,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。
(3)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駕駛架橋機。
(4)操作中須精神集中、不許談話、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。
(5)車上要清潔干凈;不許亂放設備、工具、易燃品、易爆品和危險品。
(6)架橋機不允許超荷使用。
(7)下列情況不許起吊:捆綁不牢;機件超負荷;信號不明;斜拉;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;被吊物件上有人;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易燃品、易爆器和危險品;過滿的液體物品;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;升降機構有故障。
(8)架橋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,須離地面2m以上。如果越過障礙物時,須超過障礙物0.5m高。
(9)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;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。
(10)具有主、副鉤的橋式架橋機,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、副鉤(特殊例外)。
(11)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(有支撐時可以)。
(12)須在停電后,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的標志時,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。如須帶電作業時,須有安全措施保護,并設有專人照管。
(13)不許隨便從車上往下亂扔東西。
(14)限位開關和聯鎖保護裝置,要經常檢查。
(15)不允許用碰限位開關作為停車的辦法。
(16)升降制動器存在問題時,不允許升降重物。
(17)被吊物件不許在人或設備上空運行。
(18)對架橋機某部進行焊接時,要專門設置地線,不準利用機身做地線。
(19)吊鉤處于下極限位置時,卷筒上須保留有兩圈以上的安全繩圈。
(20)架橋機不允許互相碰撞,更不允許利用一臺架橋機去推動另一臺架橋機進行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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